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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公司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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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如何變更公司經營範圍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意思就是說,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當先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變更經營範圍、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或決定,在股東會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