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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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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協議

夫妻分居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歷經**餘年,生有**和**,共**個子女,系合法夫妻。現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經多次溝通無效,又怕離婚後後悔,最後經多次協商,夫妻雙方均願立下此《夫妻分居(試離婚)協議書》如下:

1、夫妻分居由**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結束。

2、夫妻分居期間,可互不為對方盡夫妻生活義務,也不得干涉各自生活的自由。

3、在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互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分居期間,雙方應從各自的收益中,拿出同等的費用和一定的時間來,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撫育孩子。此項用途的信用卡,由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管,但無隨便支取的權力。若用此款時,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夫妻雙方可一方儲存信用卡,另一方保留信用卡密碼,以此來保留各自應有的權利。

5、雙方各自的父母,應由各自撫養,所產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

6、現在**街**號的*室*廳有陽臺車庫共**平米的房子,可由*方居住。沒有住房的*方,要自行解決,但*方保留擁有房子一半的權益;對生活困難。沒有住房的一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7、在分居期間,夫妻各自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互不再為夫妻共同財產,也無夫妻間互幫互助的義務。

8、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歸所產生債權及債務的一方處理並承擔;對分居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並承擔,且有協助對方處理的義務;對因撫育孩子將要產生的債務,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否則,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9、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工作與社交的自由。

10、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無私自處理。藏匿和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存款,車。房。家居。電器等一切生活用品另列清單三份,各自保管一份,另一份隨本協議交由公證機關儲存。對違背此條款者,另一方保留索要對相應財產十倍價值的權力。

11、對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各歸各自所有。但也應列出詳細的清單,隨同婚後共同財產清單和本協議,一併交由公證機關存檔。

12、孩子暫隨*方居住生活。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可適當的多拿一部分撫育費。

13、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孩子聯絡父母的權力。

14、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留對孩子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

15、為讓孩子不受影響,夫妻雙方雖然分居,但應各自保留固定的手機號碼並暢通,以便夫妻雙方為了孩子而聯絡對方之用。

16、對分居之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仍由夫妻共同處理並等價償還。

17、本協議由交公證機關之日起生效,至由公證機關拿回之日起失效。

18、本協議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公證機關保留備案。

19、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所產生的生活費用(包括醫療費和其它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並償還。

20、本協議失效後,雙方再進行協商確定:是否合居,還是正式協議或訴訟離婚。

21、違背以上條款者,另一方保留對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的權力。

此致:******公證處。

甲方:姓名手印處 乙方:姓名手印處

****年**月**日 ****年**月**日

說明:

以上協議,雖僅作示範之用,但它卻包括了:撫育子女,贍養老人,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等的法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但此協議必須交給公證機關備案,才能起到保護自己應有的法定權益。對以上條款,朋友們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酌情修改或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