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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為調解需要材料嗎

調解談判律師解答 閱讀(1.51W)

一、律師代為調解需要材料嗎

律師代為調解需要材料嗎

律師代為調解是需要材料的。

律師代理和解,是指糾紛發生後,律師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積極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在彼此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主持進行,完全是雙方進行協商,自願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後雙方共同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在調解當中所需要的材料,就以交通事故調解為例:交通事故調解應載明的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交通事故調解開始時間

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同,調解的開始時間也不同: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調解程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刑事拘留律師可以約見幾次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對律師約見時間沒有限制。只要律師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與看守所進行預約。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一般刑事拘留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沒有次數限制,但需要根據法定程式進行申請,同時單次會見不能夠超過四十八個小時,在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進行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是律師要經過人民大院和檢察官的許可才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