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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律師代理人事件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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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40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刑事附帶民事律師代理人事件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刑訴法解釋》)

第48條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49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瞭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瞭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法院階段)

3、《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第14條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檢察院階段)

律師解析:對於受害方的訴訟代理律師的權利,相關法律規定的較少。以律師的閱卷權為例,代理律師在檢察院可以閱卷,但可以查閱的材料甚少,且沒有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裡,應該以更高層次的立法加以明確,以避免在實踐中給律師閱卷帶來不必要的爭執,在法院階段,受害方代理律師是可以閱卷的。

《刑事訴訟法》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對於受害方是否可以參與證據質證,相關規定不是很多且集中在證人證言上,規定了受害方對證人詢問質證的權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241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267條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22條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受害方在公安階段的相關規定,主要圍繞鑑定事宜展開,並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以及受害方的異議權;同時規定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公安階段的程式。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此時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也為了護衛律師職業的神聖性,當涉及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對律師的專業知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須有高深的資質才能成為律師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