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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多久能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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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多久能放車

發生交通事故時,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是有權利將肇事車輛暫時扣押,以協助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收集證據,或者是事故對方申請了財產保護。可是當時事故處理完了,很多人會問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多久能放車。本站小編為您分析一下這個問題,供您參考。

一、交管部門扣車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對放車時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況,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通過上述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多久能放車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交管部門在責任書送達五日內您就可以去取回自己的愛車了。如果交管部門無理由繼續扣留的話,就涉嫌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您可以憑交管部門開具的扣車憑證,向交管上級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去扣車的交管部門進行投訴。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