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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責任書重新作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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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責任書重新作出時間

法律明文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關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那麼,如果當事人對於認定書有異議,法律對於重新申請人和死亡交通事故責任書重新作出時間的要求和規定是什麼,本站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後,分享如下。


一、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如果對認定不服,應儘早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三、申請重新認定時,有關申請人的規定

法律對申請人範圍作了明確限制,一般由事故當事人、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委託代理人可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認定。

1、事故當事人。

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範圍是針對事故當事人,所以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事故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以代理身份出現。

(2)事故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當事人死亡,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關於死亡交通事故責任書重新作出時間,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而上一級部門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作出複核結論。 因此,本站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定要注意法律對於期限和程式的相關規定,以便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