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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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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第一條 專案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專案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檔案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檔案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檔案;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檔案。 

三、合同組成檔案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簽約地點:××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及解釋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專案”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專案。 

(2)“專案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專案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工程建設合同檔案。 

通知與聯絡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專案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專案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專案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裝置和人員計劃,調集裝置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檔案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裝置、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裝置、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