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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建築工地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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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建築工地工程合同

通用建築工地工程合同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守信。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量: 以合同預算表為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為準。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項執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 (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條 工期  1、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工程總用工時間: 天(工期順延的時間未計入)  第三條 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造價為:(大寫) (人民幣) : 元 注:此價款為工程結算依據,最終要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  第四條 工程質量 本工程質量按以下第 執行  (1)國家標準 (2)地方標準 (3)行業通用標準 (4)甲方特殊標準  第五條 圖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採用以下第 項執行  (1)甲方委託乙方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費用為(大寫): 元,圖紙設計費用不包含在工程總價款內;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圖紙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施工圖紙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提供圖紙的,應在開工前 天將圖紙交給乙方。  第六條 合同組成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坦,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發包人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確定變更價款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