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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租賃房可以作為遺產嗎?

房屋租賃 閱讀(2.29W)

一、對於租賃房可以作為遺產嗎?

對於租賃房可以作為遺產嗎?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房屋後承租人死亡的,租賃權並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權利,所以是不能繼承的,但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公租房繼承條件有哪些?

1、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該住房的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只有公租房承租繼承權。

2、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3、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4、不能按上面共同居住人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綜合上面所說的,租賃房就是屬於公民租用他人的房子,對於此房子是屬於個人的,就算是公民在租賃的期限之內死亡的,那麼對於繼承者也只有使用的權利,從而也沒有繼承的權利,但對於被繼承者的個人財產是可以分配給繼承者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