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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變化致買房人無法貸款是否可以夠解約?

房屋買賣 閱讀(2.3W)
政策變化致買房人無法貸款是否可以夠解約?
律師解析:該情形屬於政策變化所導致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是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所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購房人履約能力的變化並非因為其自身的原因或簽訂合同時可以預期的商業風險導致。如果合同繼續履行對於一方當事人已明顯不公平,而購房人履約能力的變化也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解除合同,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