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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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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房產合同糾紛

徐先生看中一套房,並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定金合同,支付了兩萬元的定金。約定這周簽訂購房合同。之後我恰巧看到電視節目中有人投訴該樓盤內的一處房有質量問題,於是我去實地諮詢了一下其他業主,質量好壞沒問出來,卻得知了該樓盤的產權只有60年,這與我之前的設想出入很大。當時的銷售人員也沒有和我提及過。

出於以上2個因素的考慮我決定不買了,我便與開發商聯的銷售人員提出,要求退還我兩萬元定金。定金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如因我個人原因提出終止交易,定金將不予退還,但另外還有一條約定了如雙方就房屋面積、設施,交易細節等無法達成共識,我有權終止交易,退還定金。目前開發商回覆我所求終止的理由沒有根據,所以不予退還定金。我因以上兩點主張退還定金的要求合理嗎?能拿回定金嗎?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徐先生以房屋質量問題及房屋使用年限不符合當初的預料為由退還定金。我們先來看合同的約定,首先排除了此退房不是因徐先生個人原因而退房,但究竟此兩條理由是否構成退房的理由呢?先看是否構成質量問題,如果確實此房屋存在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是完全有理由退房,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徐先生只是看到有人投訴,也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此房屋確認質量問題,反過來,徐先生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或則相關驗收合格證明,如果開發商無法提供,那麼徐先生也可依據此退房!

裁判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起到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買賣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必須本著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以簽訂認購書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費者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違背了以上民事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因此,在您尚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時,仍然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