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連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1、除銷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
(3)除託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職工銷戶時,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符合規定的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本人和配偶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7)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二、職工申請提請公積金手續是什麼?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依據不同提取情形職工所提供的材料進行稽核,並在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自受理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算)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辦理提取手續;不準提取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哪些情況下提取公積金行為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稽核期限中止:
1、職工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請人或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拒不配合提取稽核工作的;
3、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訊或其他手段妨礙提取稽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決為依據,而司法裁決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無法行使提取稽核權的;
6、其他應當中止提取稽核的情形。中止提取稽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後,提取稽核期限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大連市職工在單位幹活,都會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其中的餘額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如果繳納公積金滿一年,並且員工離退休、出國定居的,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買房裝修的或者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等,都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