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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減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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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減免條件

關於契稅,我們接觸的最多的也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為要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就要按照要求來交納契稅。而實際計算購房契稅的時候,考慮到房屋的情況不同,如面積大小、性質等等的差異,最終計算出來的契稅數額也是不同的。而按照法律中的要求,一般購房契稅都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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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稅減免條件

商品房契稅減免條件及政策:
1、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免徵契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三條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第三款
3、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4、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適用物件的批覆》(國稅函[2005]903號)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第一款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五條第三款
7、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8、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