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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的文書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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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的文書的種類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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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拘傳、訓誡、具結悔過、罰款、拘留5種。拘傳是對被告採取的強制措施,其條件是:
①被告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
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用簡便方法傳喚不算合法傳喚。
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須無正當理由。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對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②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
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④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司法機關的工作秩序。
⑤對司法工作人員、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訴訟參加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打擊報復。
⑥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上述6種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只按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已經構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