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終止法律援助的條件標準是什麼?

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閱讀(7.78K)

一、終止法律援助的條件標準是什麼

終止法律援助的條件標準是什麼?

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受援人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撤銷司法救助的。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

二、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援助方式

法律援助主要採取下列方式: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案情簡單、訴訟標的小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訴訟。

四、受援人需要履行的義務

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