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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公司“越界”提供訴訟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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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區法院判決駁回一法律諮詢公司要求支付訴訟代理費訴請

法律諮詢公司“越界”提供訴訟代理服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張凌

 

  法律諮詢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有什麼區別?前者能否從事訴訟委託代理服務?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法律諮詢公司提供訴訟委託代理服務的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法律服務協議無效,駁回某法律諮詢公司要求支付訴訟代理費的請求。


  2021年5月初,孟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某法律諮詢公司宣稱該公司有多位高階律師,代理過上千件案件,能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並承諾孟某的傷情可以構成傷殘並獲得殘疾賠償金。孟某遂於2021年5月4日與該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某法律諮詢公司代理孟某交通事故糾紛,孟某支付賠償總額的15%作為風險代理費。該委託代理協議封面載明:公司彙集數十位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有多位高階律師擔任顧問,代理過的數千位客戶見證公司的規範、高效、個性化的法律服務。


  訴訟中,經法院調查,某法律諮詢公司自成立迄今僅有法定代表人唐某一名員工,且唐某並非執業律師,該公司的營業執照載明僅能提供法律諮詢,不能代理訴訟案件。孟某出院後發現上述情況,遂另行委託律師代理案件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某法律諮詢公司認為孟某違約,起訴要求支付代理費2077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從委託代理協議內容來看,某法律諮詢公司實質是提供有償訴訟代理服務,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提供法律資訊諮詢服務,但卻按照律師訴訟代理業務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明顯有規避法律監管的故意,妨害了規範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亦存在不誠信的誇大和虛假宣傳行為,無證據證明其為孟某提供法律服務。法院遂判決駁回某法律諮詢公司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隨著人們法律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社會上出現了一些並不具有訴訟代理資格卻越權提供訴訟代理服務的機構。此類機構往往不具有專業的法律服務能力,不僅無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擾亂了正常的法律服務市場,阻礙了法治社會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普通老百姓通常缺乏法律常識,訴訟能力較弱,遇到糾紛時往往病急亂投醫,容易給一些投機取巧的公司和個人以可乘之機。


  司法實踐發現,在人身損害案件中,不乏某些法律諮詢公司或個人冒充律師主動遞送印有律師或律師助理名稱的名片,並與受傷一方當事人溝通,承諾保證構成傷殘、保證案件勝訴等來取得當事人信任,對此要謹慎對待。同時,法官提醒,法院對是否有代理人的案件不會區別對待,廣大群眾在遇到糾紛時,可以親自參加訴訟,若需要委託訴訟代理人,應在正規平臺選擇訴訟代理人,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