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代理人的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二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三條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四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戶籍地:
受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戶籍地:
委託人與 因 糾紛一案,委託 作為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
1.一般訴訟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代為申請、參加財產、證據保全複議、聽證,代為申請回避,代為提交證據、代為質證,代為申請鑑定,代為撤訴、代簽代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文書、案款、訴訟費退費;代為申請及辦理司法確認;代為提供原告的銀行賬戶資訊(包括戶名、賬號及開戶行名稱)等;代為決定裁判文書是否網上公開。
委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