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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吐槽”商家 | 算侵權嗎

律師文集 閱讀(1.71W)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蕾
 
  如今,微信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網路社交工具,在微信群裡能隨意“吐槽”商家嗎?需要承擔責任嗎?

  【基本案情】

  胡某與泰州某裝飾公司簽訂《家裝居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該裝飾公司為胡某名下的房屋進行裝修,同時約定了裝修價款。裝修過程中,胡某與該裝飾公司通過微信就裝修中的問題進行過協商。2021年2月,該裝飾公司工作人員至胡某家中催要剩餘裝修款,與胡某發生爭執。同日,胡某在房屋所在小區業主微信群裡發表“泰州某裝飾公司就是一家黑店,店裡看的東西質量都是好的,進你家東西就變了,一換東西就加錢不給錢就託不給幹活,有業主找他家公司裝璜的要注意”、“都是坑”、“你講,我家質量都不能講,活不幹就要錢,不給錢就到你家又哭又鬧”、“真是太不要臉了”、“老闆是個女的,是個黑店”、“過了年我去泰興他裝璜公司發傳單,高港他不在乎我就去泰興”、“現在高港沒有新的小區了他開始不講信譽了,那我就去泰興”等言論,併發布了幾張證明裝修質量有問題的照片。

  後該裝飾公司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公證,並以胡某侵害了其名譽權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1.停止侵害;2.當面作出道歉,並在個人朋友圈(面向所有微信好友)及案涉微信群發表道歉及說明,恢復裝飾公司名譽,且七日內不得刪除;3.賠償裝飾公司因詆譭名譽而遭受的商業損失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以及公證費1000元。

  【法院審理】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人的名譽權是指對其全部活動所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案涉糾紛緣起原、被告裝修。一方面泰州某裝飾公司作為裝修施工方,應積極解決業主提出的問題並對於來自於業主的批評和質疑負有適度的容忍度;另一方面胡某作為業主有權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若行為不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裝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該裝飾公司對於胡某提出的質量問題,均有迴應,並進行了處理。胡某在裝飾公司向其催要裝修款當日下午在微信群發表的內容,明顯超出了對於質量批評的合理範疇,造成了對裝飾公司名譽權的侵犯。胡某的侵權行為已經終止,裝飾公司要求胡某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相當,裝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胡某在朋友圈實施了侵權行為,故道歉的範圍應當限制在案涉微信群,內容需事先徵得人民法院審查。裝飾公司為制止胡某的侵權行為,通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及聘請律師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對於公證費用1000元,予以確認,律師代理費本院考慮胡某的過錯程度,確認為3000元。裝飾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胡某的行為導致其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其他財產損失,對於裝飾公司要求胡某賠償因詆譭名譽而遭受的商業損失10000元,不予支援。

  【法官後語】

  隨著社交媒體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路表達自己的訴求。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由不特定的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在微信群裡的發言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消費者應當正確表達訴求,針對商品或服務作出真實、客觀評價,若在微信群發表故意貶損他人的名譽,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則可能構成網路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當名譽權被侵犯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證據:第一,自行儲存證據,包括受到侮辱、詆譭的圖片和視訊;第二,通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第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並保留相關記錄。

在微信群“吐槽”商家,算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