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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事故報廢 | 兩年後車主主張高額停車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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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事故報廢 兩年後車主主張高額停車費被駁回

中國法院網訊(陳美旭)王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車輛損壞、人身傷害,經交警隊認定,王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後李先生將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並獲得了賠償。兩年後,李先生再次將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稱車輛被撞報廢后一直停在4S店,要求王先生及保險公司承擔兩年間產生的停車費12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李先生訴稱,發生交通事故後,其車輛被撞報廢,後被拉走並一直停放在4S店。這期間李先生將王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直至賠付完畢李先生才到4S店取車,被告知需要交納停車費12000元。李先生認為,先前的起訴中未包含停車費,故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險公司承擔兩年間產生的停車費12000元。

王先生辯稱,保險公司已經定損、賠償完畢,停車費是之後發生的,不應由其承擔。王先生的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如果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保險公司辯稱,停車費屬於間接損失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間接損失,投保時也對投保人進行過明示告知。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對其所有的車輛負有保管義務。通常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在4S店進行定損、修理,4S店不會單獨收取停車費。本案中,李先生怠於履行其負有的保管義務,車輛在4S店停放長達兩年之久而未及時取回,已遠超合理的定損、修理期間。4S店因此向其單獨收取停車費,該損失系因李先生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所致,應由李先生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