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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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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1、一方婚前所舉債務問題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兩方婚後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兩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兩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兩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兩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兩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宣告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所用,借後確係為操作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系操作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操作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操作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其與對方不涉。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 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個人債務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其他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也應視為個人債務,但該項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他方不負連帶責任,沒有清償義務,但自願協助清償的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