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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引發火災 | 樓上住戶損失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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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五中院:優勢證據推定燈箱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

樓下引發火災,樓上住戶損失誰來賠?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鞠劼 陳麗英

樓下旅店突起火災殃及樓上住戶,消防隊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近日,該案經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依法判決戶外廣告燈箱的管理者閆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45400元。

原告龔某、薛某所有的房屋位於閆某經營的旅店樓上。閆某在與龔某、薛某相鄰的外牆上懸掛了一廣告燈箱。2020年8月6日至8日,閆某的旅店因故關門歇業。6日17時許,南岸區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閆某經營的旅店發生火災,消防救援支隊立即組織人員趕往現場滅火。

經查,此次火災對旅店樓上共5層樓的住戶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2020年10月19日,南岸區消防救援支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閆某所懸掛的廣告燈箱的右側背部,但起火原因尚不明確。

2022年3月16日,因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不成,龔某、薛某將閆某訴至法院,請求閆某賠償二人因火災造成的各項損失1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閆某作為旅店的經營者以及廣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對經營場所及附屬設施裝置負有消防安全義務和管理保障義務,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其室內外的用電設施裝置,及時發現、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並自覺遵守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本案中,閆某雖提交了證據擬證明事發當天已關門歇業,但不能證明其已切斷了廣告牌的電源,本次火災起火部位位於旅店廣告牌右側背部,廣告牌背部安裝有燈管、電線等裝置,屬於可能引發火災的因素。

庭審中,閆某舉示的證據無法證明事發當天案涉廣告牌已切斷電源,再結合起火部位是廣告牌右側背部等因素,根據優勢證據規則,本次火災起火原因系廣告牌通電電器裝置故障引發,具有高度蓋然性,應由閆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鑑定,龔某、薛某的經濟損失為45400元,一審法院遂判決閆某賠償龔某、薛某因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45400元。閆某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閆某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