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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賃房屋為名行高利借貸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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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區法院判決認定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以租賃房屋為名行高利借貸之實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林倩君 顏曉琪

租賃房屋為名行借貸之實,虛構的租賃合同效力被判無效。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認定“租客”朱某以租賃房屋為名行借貸之實,雙方並無租賃合意,遂判決該租賃合同無效。

2020年1月13日,梁氏夫婦與朱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租給朱某使用,房屋建築面積為135.22平方米,租期7年,租金共8萬元。其後,朱某一次性支付了8萬元。2021年4月,朱某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房東”梁氏夫婦退還剩餘租金65720元,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9716元,並承擔律師費12000元。

梁氏夫婦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2020年,二人因資金問題,向某貸款公司申請貸款。不久後,貸款公司工作人員朱某聯絡上二人,擬以“租賃貸”的方式向二人出借8萬元。借款當日,朱某收取了“砍頭息”,實際僅出借61500元。此後,朱某並未入住或轉租,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另外,梁氏夫婦按照朱某的指示,每月代替許某支付2500元“租金”作為還款,目前已還款24500元。

庭審中,朱某稱其從事二手房轉租業務,低價承租高價轉租賺取差價,涉案房屋已轉租給案外人許某居住使用。

南海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租賃合同簽訂後,朱某稱已將房屋轉租給許某居住,但其從未到過涉案房屋,也不清楚許某是否在該房屋實際居住,且未向許某收取租金等相關費用,明顯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投資公司”等字樣,朱某對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涉案房屋一直由梁氏夫婦居住、每月租金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等情況,法院認為雙方並未達成租賃房屋的合意,涉案租賃合同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法院遂判決駁回朱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