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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付撫養費為由的探望權之爭 | 法院支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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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某和張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一女。因婚後感情不和,多有爭執,2017年12月5日,經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張某直接撫養,鄭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660元。離婚後,張某以原告未給付女兒撫養費為由,拒絕其對女兒進行探望。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協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以未付撫養費為由的探望權之爭 法院支援誰?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應充分考慮子女的需求,不能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鄭某某作為母親,有探望女兒的法定權利,且探望權的合理行使能夠加強母女之間的親情交流,使子女獲得父母的完整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原告鄭某某的合理探望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具體的探望方式,應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確定,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給其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鄭某某的探望次數不應過於頻繁,以叄個月探望一次為宜。

探望權,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非直接撫養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而給付孩子撫養費是一種義務,探望權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撫養義務是否履行作為前提和基礎。在本案中,原告鄭某某不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的行為,不能作為被告張某拒絕其行使探望權的法定理由,作為撫養方的張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撫養費支付的義務,但不能以此為由阻止對方探望女兒,變相剝奪對方的探望權。因此,原告鄭某某要求的探望權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援,並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原告每叄個月到被告張某處探望女兒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