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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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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則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而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確定欠缺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何區別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責任依據不同,未生效合同作為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受法律保護,其欠缺的是合同的程式要件,體現的主要是國家對於合同不能生效時當事人權益的平衡和保護;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體現的是國家對於內容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否定,強調的是對違法民事行為的制裁。

      在責任形式上,未生效合同主要處理合同當事人之間財產利益的彌補和相關損失的分擔,不般不對當事人實施制裁,而且允許當事人通過補正而使合同有效,從而獲取合同約定的權益;而合同無效的後果是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