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離婚時一方公司出資的分割

律師隨筆 閱讀(1.69W)

離婚時中如果涉及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出資如何分割?

離婚時一方公司出資的分割

一、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股東

離婚股權由夫妻協商處理或人民法院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我國《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所以,具體操作應該是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另一方,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則離婚訴訟中非公司股東的另一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視為同意轉讓,則離婚訴訟中非公司股東的另一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2、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合夥人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如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三、個人獨資企業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