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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死亡賠償金 | 其能否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

律師隨筆 閱讀(1.04W)

【案情簡介】

什麼是死亡賠償金?其能否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

黃女士的母親張老太於2020年4月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後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判決,判令由保險公司賠償黃女士死亡賠償金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50萬元。後黃女士的侄子小黃得知此事後,找到姑姑黃女士,要求平均分割張老太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黃女士認為,侄子的要求毫無法律依據,並且侄子小黃一家很少與張老太有來往,也從未對張老太進行過贍養,因此直接拒絕了侄子小黃的要求。後侄子小黃直接將自己的親姑姑訴至法院,那麼法院會如何審理此案呢?

【審判結果】

本案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小黃與黃女士系姑侄關係。張老太系黃女士的母親,系小黃的奶奶。張老太的父母均早於張老太死亡,張老太與丈夫老黃 (已於1987年9月病故)共生育了二名子女,即黃先生(系小黃父親,已於2010年12月病故)與黃女士。2020年4月,張老太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7月,黃女士向法院起訴賠償,2020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賠償黃女士5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賠償金45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審理中,小黃與黃女士一致確認,張老太自2005年至2008年左右與小黃及其父母一同居住生活,2008年遇房屋動遷,自此張老太獨自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某處房屋內。但小黃主張,張老太獨自居住至2019年出售該房屋時。之後,張老太才與黃女士一起居住生活, 但在2020年初,張老太又獨自居住到新購買的房屋中。而黃女士則主張張老太在2008年至2019年出售房屋時的這段期間內大部分都是張老太獨自居住的,但自己會經常接其至自己家中。在2019年出售房屋後,張老太就一直與黃女士居住生活直至交通事故去世。同時,黃女士確認張老太將其房屋出售後,所得房款全部贈與自己兒子用於購置其他房屋。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張老太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由案外人賠償的款項,系賠償義務人賠償給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是近親屬的共有財產。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遺產,但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其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得到的補償,故其可以參照遺產分配處理,小黃作為代位繼承人應當有權參與分配,這亦符合中國社會老百姓的基本倫理道德認知和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故張老太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小黃與黃女士共同共有。但該賠償款應當根據賠償請求權人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分配。關於黃女士主張其對張老太照顧近十年,但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不予採信。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小黃取得18萬元,由黃女士取得32萬元。故法院最終判決由黃女士支付侄子小黃18萬元。

【律師分析】

死亡賠償金是指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死亡時,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金額的賠償。其填補的是死者近親屬因死者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及喪失,是對死者家庭損失的彌補。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第1款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自然人死亡以後獲得的,故不屬於遺產的範疇。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它可以參照遺產進行分配,由死者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獲得,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獲得。在具體分配時綜合衡量死者近親屬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依賴程度,對缺少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近親屬會有適當的照顧。

本案中,張老太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系黃女士及小黃的共有財產。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但可以參照遺產進行分配,法院結合黃女士及小黃與張老太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等情況綜合考量,最終酌情確定由小黃取得18萬元,由黃女士取得32萬元於法有據。

死者的生命雖已逝去,但作為死者的近親屬不該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而形同路人,對簿公堂更有悖當初與死者之間的情分,死者的近親屬應當相互體諒,相互理解,畢竟生活還要繼續,生者平靜、安寧的生活才是對死者最好的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