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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遷 | 離婚兒媳有權分公公的房產嗎?

律師隨筆 閱讀(2.28W)

導語

宅基地拆遷,離婚兒媳有權分公公的房產嗎?


徵地拆遷中的每份檔案對於被徵收人而言都格外重要,尤其是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如果對補償方案不明確,一旦被徵收人之間就安置利益的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則很有可能會面臨有理說不清,無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境地。


今天尋求律師幫助的是張先生,前幾年,在他名下的宅基地拆遷,獲得三套安置房。誰料因安置利益張先生被前兒媳訴上法院,一審、二審接連敗訴,滿腹委屈的張先生難道真要將自家拆遷獲得的房產分給前兒媳一套嗎?


案例回顧


張先生的兒子經歷了兩段婚姻,均已失敗告終。在第一次離婚之後,也就是2010年10月的時候,他認識了第二任妻子,經過短暫的相處,兩人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看到再次振作起來的兒子,以及年幼的小孫女有人照顧,張先生的心裡十分欣慰。


兒子與兒媳結婚四年後,張先生名下的宅基地拆遷,分得了三套房產。眼看著一家人的生活越過越好,可兒子與兒媳的感情卻漸漸有了裂痕。最終,兒子的第二段婚姻在2018年劃上了句號。


據張先生所述,兒子與兒媳在離婚後,屬於他們小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一輛汽車,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兒子已經支付給兒媳適當的補償款。誰知,就在兒子與兒媳離婚後,張先生遇到一件讓他既焦慮又憤怒的事。


原來,第二任兒媳竟然要分他的房產。明明拆遷的宅基地在自己名下,安置的三套房子也在自己名下,面對兒媳的要求,張先生果斷拒絕。可讓他沒想到的是,兒媳竟為此將自己訴上法院,在經過一審、二審之後,法官還都支援了兒媳的訴求,判決張先生要將拆遷安置獲得的房產分給第二任兒媳一套,這讓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律師支招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資料,律師表示,當年宅基地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的使用面積進行安置,那麼,兒媳婚後遷入的戶口就不能作為其享有拆遷安置補償的條件。


對於宅基地上的建築,在兩次庭審過程中兒媳都表示,自己曾參與過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設,同時還有相應的出資。對此張先生則表示,自家的房子在2007年便已經完工,之後又在房前搭建了彩鋼棚,該工程也於2010年7月完工。而兒子和兒媳相識於2010年10月,關於宅基地上房屋修建的費用,不可能有兒媳的出資。


律師認為,張先生為了證明宅基地的建設和兒媳沒有關係,曾找了四名證人出庭作證,但在關鍵的時間點上,卻與自己之前在法庭上的陳述有矛盾之處,最終導致四名證人的證言也沒能被法院採納,這也是正是張先生的失誤所在。兒媳既然主張自己對宅基地的建設有貢獻,那麼舉證的責任應在兒媳一方,張先生可以就此要求兒媳出示相關證據,掌握主動權。


根據張先生的情況,無論從拆遷安置政策,還是從拆遷安置房產的歸屬,律師均認為兒媳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在宅基地拆遷糾紛中,兒媳主張自己參與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因此要求分割拆遷利益的情況十分常見,需要大家提起重視,未雨綢繆。畢竟對於農村居民來說,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最重要的財產,所以在對其翻建或修建的過程中,需要將出資比例、建設人員作出事先約定,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家庭中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