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杭州專業財稅刑事律師 | 以下這些情形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律師隨筆 閱讀(2.3W)

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該罪入罪門檻低、刑罰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這些情形,並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杭州專業財稅刑事律師:以下這些情形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製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誇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並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

(3)為誇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並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之一情形的,則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2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以他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即便行為人與該他人之間不存在掛靠關係,但如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主觀上並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逃稅罪等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