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被逮捕的嫌疑人如何取保候審?

律師隨筆 閱讀(1.6W)

   

被逮捕的嫌疑人如何取保候審?

     嫌疑人被逮捕後還能否取保候審,這是很多嫌疑人和嫌疑人家屬都非常關心的問題。部分案件中,被逮捕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那麼,如何才能實現?


     一、法律規定     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此即為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其設立宗旨在於減少不必要的羈押,以保障人權。     二、如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身體狀況,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實務中,檢察院依職權主動審查和依看守所建議審查的情形較少發生,依辯護人申請審查的情形較為普遍。其原因在於檢察院、看守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主動性不強,而辯護人時刻關心著當事人的自由。



三、逮捕變更為取保需滿足的條件《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檢察院應當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四種情形:一是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實務中這種情形罕見,在此不過多闡述。二是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比如在嫌疑人被羈押過程中,其涉嫌的罪名的法律規定被修改了。按修改後的規定,其犯罪情節輕很多,不再符合逮捕的條件。三是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比如嫌疑人依法可能就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羈押期限已滿一年,如果不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話,就可能超期羈押。四是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比如筆者之前辦理的一起開設賭場案,嫌疑人被逮捕一個月後,所有的證據已經收集完畢,案件事實基本調查清楚,嫌疑人也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並認罪認罰。筆者遂向檢察院申請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經檢察院審查,建議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規則》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如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三)過失犯罪的;(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八)認罪認罰的;(九)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十二)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十三)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以上就是筆者梳理的關於對被逮捕的嫌疑人如何變更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仗劍刑辯,與你攜手刑辯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