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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讀 (一)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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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讀 (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讀 (一)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該條文是原先《婚姻法》第三條的引用並未對原條文做變更。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新條文沿襲原條文,不僅僅涵蓋了關於婚姻自由的保護、對廣義“彩禮”的否定態度、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倡導,還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和諧相處做了相應規定。

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返還彩禮的情況,也會遇到夫妻一方有“出軌”行為的情況,有事還會遇到家暴的情況。在這條法律條文的規定下,使得索要彩禮、婚外情以及家暴都成為了婚姻家庭關係中被否定的行為。噹噹事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依據該條條文並結合其他法條(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要求違反這些禁止性行為的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禁止性規定中的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其中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司法解釋與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