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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親屬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 如何起訴?

律師隨筆 閱讀(3.25W)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侵權都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最終是否需要起訴,則應由受害人綜合考慮後決定。

搭乘親屬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2020年5月下旬,白某某乘坐親屬朱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外出,沿青銅峽市漢壩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永豐路交叉路口轉彎時,與毛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及朱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毛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白某某無責任。因對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不熟悉,白某某聘請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律師幫助維權。 辦案律師梳理案情後認為,本案的重點在於:肇事司機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朱某某系白某某親屬,在不影響家庭和諧的情況下,白某某如何起訴朱某某要求賠償更為有利。 辦案律師認為,朱某某能否作為訴訟主體非常關鍵。按照法律規定,朱某某作為侵權主體,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白某某起訴朱某某要求賠償是否對其更有利。此次事故中雙方均駕駛機動車,按照法律規定,朱某某將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方肇事司機毛某某按照3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白某某各項經濟損失經過計算約為13萬餘元,而對方肇事司機毛某某駕駛車輛保險齊全,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首先是交強險承保公司,其次為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最後為侵權人。交強險共有12.2萬元限額,且交強險限額內不劃分責任,也就是說,白某某的損失中有12萬元不超過交強險限額,可以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剩餘1萬餘元由朱某某、毛某某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劃分,其中,朱某某個人承擔的金額僅為幾千元。 另一方面,朱某某作為白某某的親屬,其無償搭乘白某某,涉及法律意義上的好意施惠,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之規定,朱某某駕駛摩托車搭乘白某某應為好意施惠,如訴訟減輕其賠償責任,那麼在損失金額的基礎上減輕賠償責任,朱某某承擔得更少,但最終是否起訴取決於白某某。經過律師分析,白某某最終選擇放棄起訴朱某某,僅起訴對方肇事司機毛某某及其車輛保險承保公司。最終,白某某獲得12萬餘元的賠償款,不僅維護受害人自身權益,又維繫了親戚之間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