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爺喪妻之後再婚了,再婚時有婚前房產一套,存款若干。婚後,何大爺中風,老伴一直盡心照顧。為了感謝老伴,他寫了一份自書遺囑,宣告自己去世後房子和存款都歸老伴所有。
但是,由於何大爺舊病在床,老伴便漸漸轉變了態度。何大爺的兒子得知這件事後,便把他接到自己家裡照顧。為了感謝兒子,何大爺又決定把財產都留給兒子,並且立了公證遺囑。
可是好景不長,何大爺因為不喜歡兒媳的態度,又給女兒打電話,要求住到醫院療養。住院期間,女兒每日都會去看望照顧。彌留之際,何大爺又在兩個醫生的見證下立了口頭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女兒。
何大爺去世後,一下子出現了三份遺囑,那麼財產到底應該由誰繼承呢?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該條規定,刪除了原《繼承法》中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原《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民法典》實施以後,在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要件的基礎上,後立的口頭遺囑是可以撤銷、變更之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的。《民法典》的該條規定既符合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遺囑真實意思表示的客觀要求,也節約了遺囑撤銷、變更的成本,更便捷、更客觀的反應了立遺囑人對其遺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使遺產的分配更能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所以,本案例中何大爺的遺產應當由女兒繼承。
普法:
一、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至1139條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6種。
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也、日。
第1136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7條: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也、日。
第1138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139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和遺書有什麼區別?
1、遺囑屬於法律規範用語,遺書則不屬於法律用語。
2、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財產進行處分的書面記載。遺書一般是死者對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後事的安排,但是有時也會包含遺囑中的內容。
3、遺囑受法律保護,不涉及財產處理的遺書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