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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孩子判刑嗎 | 本案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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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孩子判刑嗎?本案判十年

打孩子判刑嗎?本案判十年

20178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因懷疑其子被害人劉某偷拿家中的錢,遂在家對劉某進行責問,因劉某不承認偷拿家中財物而心生氣憤。先用皮帶抽打劉某,見劉某還不承認偷拿家中的錢,李某更加氣憤,又持塑料管持續毆打劉某的頭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劉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傷,直至塑料管折斷才停止。當天下午,劉某因被毆打受傷而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李某遂將劉某送至醫院搶救,經醫生搶救發現劉某某已死亡。醫生遂向公安機關報警,李某於當天在醫院內被公安民警帶回審查。經查,劉某的死因符合全身體表廣泛鈍性暴力損傷造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聯合心臟挫裂傷死亡。

 

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因懷疑兒子偷拿家中錢財而心生氣憤,持械故意傷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兒子,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獲得其家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辯護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取得家屬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本罪與非罪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過程中,因教育方式不當而心生氣憤,並實施無節制的毆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屬於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據當前刑事政策,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一般酌情從寬處罰,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屬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來說,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極易成為家庭暴力的物件,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後果更加嚴重;司法對於針對未成年人成員實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