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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與養女劃分遺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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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二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糾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公司名稱等均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聯絡我們,我們將予以撤銷。)

夫妻一方去世與養女劃分遺產的方法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訴稱

告張淑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順義區×鎮1×村×路×號宅院內北正房三間、東廂房北數第一、二間、東廂房背房四間歸原告所有;2.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陳兵為夫妻關係。2016年10月28日,陳兵因病去世。原告系被告養母,自1994年與陳兵撫養被告至今。2008年4月,原告與陳兵共同建造涉訴宅院內的房屋。現陳兵去世,被告將存款私自取走,佔為己有。現雙方對涉訴房屋權屬有爭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2、被告辯稱

被告陳秀秀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原告的分割不合理,之前我們已經達成協議原告說是不分的。

二、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淑華與陳兵曾系夫妻,被告陳秀秀系原告之養女。2016年,陳兵因病去世。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其主要內容:1.涉訴房產系原告與陳兵夫妻共同財產;2.雙方確認在原告有生之年不對涉訴房產進行所有權分割;3.雙方同意將涉訴宅院內東廂房四間及背房四間繼續對外出租,租金雙方一人一半,租賃事宜由被告負責管理。被告每次收到租金後三日將所收取的一半租金給付原告。北正房三間繼續由原告居住使用至去世;4.自本協議簽字生效後,由被告負責原告的生養死葬。在此前提下,原告去世後其對涉訴房產份額全部歸被告所有,由被告全部繼承。此條款之約定是雙方慎重考慮之後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條款具有遺囑的效力;5.原告承諾不對除被告之外的任何人出具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否則,視為原告違約,視為原告不講誠信,原告對涉訴房產的份額歸被告所有或全部繼承。《協議書》還有對承包地地錢分割的約定等。

涉訴宅院位於北京市順義區×鎮1×村×路×號,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陳兵名下。宅院內有北房三間,東廂房四間,在東廂房後面有四間後背房。宅院開東門。

審理中,雙方均認可:原告與陳兵於1994年結婚的,婚後並未生育子女。涉訴宅院所有房屋均為原告與陳兵於2008年共同出資建造。

審理中,原告稱:雖然協議書籤訂了但並未實際履行,如果被告管我了,我也不至於起訴被告。在《協議書》中載明的出租房租金原告並未收到過,在陳兵去世後被告並未對原告進行過贍養。並且在《協議書》中載明涉訴的房屋是原告與陳兵共同出資建造,原告有權繼承分割。我主張的房屋份額包含原告自己的房屋份額和繼承陳兵遺產範圍內的房屋。分割東廂房與背房的理由是因為東廂房已經出租,原告年歲已高且無勞動能力,處於無人照料贍養的狀態,我們需要該房屋的租金來生活。被告則稱:去年的房租原告已經拿到了。地錢分配方案是原告提出的,錢也是原告領取的。我是照料原告了,村裡進行煤改電什麼的事情,我都幫著處理了。我的工資並不高,但原告自己每月有老年錢,還有地錢和房租錢都是原告自己拿著。原告的老人錢我沒動過,是在我這存著呢,但存錢的銀行卡現在已經被原告掛失了。原告迴應稱:被告除了幫著安裝煤改電的機子,其餘什麼都沒幹。

審理中,原告稱:我不需要被告贍養我,我需要恢復到之前沒簽協議書的狀態。之前我打工的存款都被被告拿走了,沒人跟我說,被告說是給我存著呢,但實際並不是這麼回事。

審理中,原告稱其居住在涉訴宅院內,被告稱其居住在順義區×鎮2×村。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戶口簿、戶籍證明、村委會證明、《協議書》、勘驗筆錄、照片和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三、法院判決

1、位於北京市順義區×鎮1×村×路×號宅院內的三間北房、北數第一和第二間東廂房、北數第一和第二間後背房均歸原告張淑華所有;

2、駁回原告張淑華其他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

雙方均認可涉訴房產系原告與陳兵之夫妻共同財產。本案的焦點在於《協議書》中關於涉訴房產分割處理約定的效力問題。

縱觀《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身份確認、產權確認、不分割承諾、租金分配、地錢分配、維修維護義務、涉訴房產份額的遺囑內容。《協議書》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原告所稱《協議書》無效之意見。

對該《協議書》中關於涉訴房產分割處理約定,其約定實際上系附條件的遺囑,即被告履行完生養死葬義務後獲得繼承原告涉訴房產全部份額的權利。現原告稱被告並未對自己進行贍養,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相關義務。故對原告要求廢除此部分約定,重新依法分割涉訴房產的請求。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涉訴房產有一半是原告從夫妻共同財產析出的份額,系其個人份額。其餘一半份額系陳兵的遺產範圍,由原、被告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