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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離婚時只分公司財產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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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一般指公司在婚內成立,股東只有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夫妻對公司的運營及財產歸屬等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在離婚時對公司的處理較存在第三方股東的公司簡潔。甚至於在夫妻雙方沒有就公司股權主張分割時,法院只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公司的財產予以簡單分割。那麼,這種簡單將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做法是否妥當?這裡就該種財產分割的利弊進行分析。

夫妻公司離婚時只分公司財產的利弊分析

 

一、從公司的財產的權屬角度看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享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主要體現為公司的資產,例如公司名下的房產、車輛、流動資金等,公司擁有財產多少是其對外承擔責任能力大小的體現。一句話,公司資產不能等同於股東的財產。夫妻一方或雙方作為公司的股東,其財產也是獨立於公司的,股東財產不能與公司財產混同,混同的後果就是二者承擔對外連帶清償的責任。那麼,作為公司股東的夫妻在離婚時,直接分割公司的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應該在夫妻離婚時,分割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財產!如果分割就是侵犯公司責任財產,導致公司責任財產流失,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二、從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角度看

公司正常經營,必然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對外的債權使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有利於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對外負債,那麼,公司的資產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例如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車輛,此時作為公司股東的夫妻離婚,法院通過判決的形式將本來屬於公司的車輛,處分分割為夫妻雙方,導致公司沒有責任財產對外承擔責任,這明顯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也使夫妻以離婚形式轉移公司財產,逃避公司債務成為可能。此時,作為受害人的公司債權人只能選擇起訴公司的股東及公司主張自己的權益,這也只是事後的彌補。

 

三、從公司的股權角度看

夫妻離婚時,沒有處理公司的股權,這存在一個巨大的風險,無論公司登記在一人還是兩人的名下。此時,公司的股東仍是夫妻二人,如果實際經營公司一方,將公司經營的很好,公司的淨資產很亮眼,另一方可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益;反之,公司經營不善,沒有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在存在出資不實、損害公司利益(例如離婚時分割了公司的財產)等情形下,也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連帶責任!

 

那麼,如何應對上述不確定的情形,規避不必要的風險呢?

首先,夫妻離婚時,雙方應該明確處理好公司的股權歸屬,最好由實際經營公司一方獲得公司的全部股權;其次,公司的資產不予處理,獲得公司全部股權的一方,從己方自有財產中給予另一方股權折價款;最後,放棄股權的一方應該積極配合另一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協助獲得公司股權一方變更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

 

夫妻離婚時應該妥善處理好公司股權,需要記住一點,公司的財產不能等同於夫妻個人財產,做到以上幾點,可以應對離婚後公司經營的不確定性,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作者:季偉,江蘇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