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2、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1)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2)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3、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1)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婚前買房付清全部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參與分配。
2、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
3、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記在首付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產權屬於登記人的,對另一方由產權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4、婚前父母買房贈與子女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
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