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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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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司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進而衍生出了疑罪從無原則,即是在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成立時應當做無罪處理,那麼在不同階段應當如何處理呢?

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如何處理呢?

一、審查起訴階段,疑罪應當作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一審階段,疑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二審階段,如果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再審階段,依照二審程式審理的,疑罪按照二審程式查清事實後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按照一審程式審理的,疑罪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向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死緩複核階段,疑罪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六、死刑立即執行復核階段,疑罪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