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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軌懷孕 | 男方提出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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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於孕期、哺乳期的婦女一種特殊的保護,這種狀態的婦女處於身體虛弱狀態,丈夫在一定的期間不能提出離婚。那麼,如果是女方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怎麼判呢?

女方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怎麼判?

案情簡介

李先生和妻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00年結婚,婚後於2002年生育一個兒子。因工作需要,李先生常年駐守在廈門分公司。因孩子撫養問題及性格不合,近兩年來夫妻雙方爭吵不斷,矛盾很深。2017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並懷了別人的孩子。王先生向妻子提出離婚,她不同意,說現在自己是孕婦,法律規定丈夫無權提出離婚。

法律解讀】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法律也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軌並懷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准予離婚。為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應判決離婚。


第一、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關法律雖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同時法律留有了兜底條款,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就沒有否認一切,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准予離婚。結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益的保護,我們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出於保護婦女權益,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其次,最高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根據該回復精神,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內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孕期女方權益無可厚非,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女方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穩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顧。但是,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本案中,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女方過錯在先且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男方此時處於弱勢地位,保護的物件應該是男方。離婚是對男方的解脫,也是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如果不能離婚,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於情於理不合,也有違道德倫理。

第三、從實踐中看,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離婚條件。首先,婚姻中,男女雙方負有忠誠義務,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軌且與他人懷有小孩,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並給男方造成重大心理傷害。因女方懷有他人孩子,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礎,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其次,法律不能為過錯方買單,法律維護的是正義,不能助長不良風氣。

本案中,如果判決不準離婚,無疑會向社會傳遞一個錯誤的資訊:女方出軌受法律保護。其不僅與社會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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