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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說法:微信搶紅包 | 該如何區分“娛樂”還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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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的“搶紅包”功能相信大多數使用者都不陌生,小小的紅包搶到“手氣最佳”,本意只是娛樂“群友”加強互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竟盯上了微信紅包中的隨機金額功能,將其轉變成一種賭博的工具。

瀋陽刑事律師說法:微信搶紅包,該如何區分“娛樂”還是“賭博”?

【基本案情】

事情要從一年前開始說起,小曾是一位90後私營業主,在崑山有著自己的公司,由於家境殷實,小曾經常出入一些高階場所,出手較為闊綽,周圍就開始聚集各種所謂的“好兄弟”,在短短几次見面後,小曾便被拉進一個了名叫“新濠”的微信群裡,這個微信群中有許多像小曾一樣的年輕人,他們都有著一個共同的“愛好”,就是每天參加“搶紅包”的遊戲,看著金額不大卻時常有人晒出幾十萬的收入,觀察了幾天後的小曾也跟著群裡的氛圍心動了,逐漸沉迷其中。

快進快出的“投資”心理助長了小曾等人的賭性,總想著大贏一把立馬收手,包括小曾在內的不少人已經多次退群,但總架不住自己的求勝慾望,不久又主動再加回來繼續參與,為了獲取籌碼,他們積極通過自己的人脈拉攏身邊兄弟,發展自己的親朋好友,形成了老鄉“吃”老鄉,朋友“吃”朋友這種近乎傳銷式的發展。

“之前和他們喝過幾次酒,後來不知道誰把我拉進群裡,他們和我說放心玩,場子是他們自己兄弟的,我在群裡賭了2個月左右,輸了有300多萬。”等到輸的一無所有的時候小曾報警這樣說道。

公安機關接小曾報警後,隨即開展立案偵查,偵查中發現“新濠”犯罪團伙有明確的工作分工,群主周某承租了辦公地點,以每日1000—1500元的超高待遇招攬發包、製表、財務、管理等人員。群內每天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由參賭人員自行決定坐莊,通過比較紅包末兩位數字大小進行20至100倍率的賭博,每局結束後由製表人員統計輸贏併發給參賭人員確認,短短几分鐘輸贏即可超過十萬。與此同時,趙某還設定“抽莊風”規則,每局遊戲莊家無論輸贏,都要按照倍率抽取閒家所押總額的4到6個點的“抽頭”。

2019年6月,公安機關對“新濠”犯罪團伙進行收網,該團伙成員張某、陳某、杜某、汪某、李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依法對該犯罪團伙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查明,張某、陳某、杜某、汪某、李某夥同他人以共同盈利為目的,在微信群中以搶紅包、比大小方式開設賭場,賭資累計超過1500餘萬元,情節嚴重,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因涉案人員有積極退贓、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崑山法院依法判處該團伙成員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用微信平臺發紅包、搶紅包早已成為人們津津樂道的活躍氣氛、增進感情的方式,這也讓很多居心不良的人嗅到了“商機”。微信賭博雖然與傳統的賭博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換湯不換藥,其性質、危害是一樣的。微信網路賭博有三大特點:一是不法分子建立了專門的微信群,這就等於有了賭博場所;二是有明確的搶紅包賭博規則,這就等於制定了賭博方式;三是不法分子從其中有抽頭、獲利,不是純娛樂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本案中陳某貞等7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群搶紅包的形式開設賭場,隱蔽性強,內部組織架構完備、人員分工明確,涉案金額大,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7名被告人全部判處實刑。

那麼看似日常的娛樂消遣被犯罪分子利用,如何把握“娛樂”和“賭博”的界限呢?法官介紹,親友間日常互發紅包、主要為聯絡感情、活躍氣氛等,且不涉及到營利目的,並不違法。與網路賭博的區別在於是小額互發、沒有獲利抽頭,可視為贈予,不算是違法行為。但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群主或者發包手等存在抽成獲利情況就有可能涉嫌賭博。

如今,利用微信紅包的網路賭博層出不窮,這種手段隱蔽、傳播迅速的違法犯罪手段極易讓人迷失自我,深陷其中。在此提醒大家,為了自身和家庭的健康,應提高警惕,遠離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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