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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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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位於《民法典》第三編規定的19類典型合同之首,在典型合同中起到核心作用。

買賣合同的構成

 實踐中,買賣合同分為一般買賣合同和特殊買賣合同,特殊買賣合同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互易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網路購物合同、電視購物合同、招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但這些合同特殊性僅在於對價支付、貨物轉移、購買方式等個別內容上存在差異,但本質上仍然是標的物所有權和價款的對價交易。

  據此,本文以一般買賣合同為例,對買賣合同的基本審查要點進行分析和梳理。

買賣合同基本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詳細展開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條款,包括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所等基本資訊。

2.合同標的條款,包括標的物的品名、規格、型號、等級、產地、數量等基本資訊,原則是使標的物特定化。

3.標的質量條款,即明確標的物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是驗收及質量索賠的依據。

4.包裝方式條款,即標的物採用何種包裝方式。標的物的包裝對於貨物的完好無損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需要運輸的情況下,如果包裝不善,可能導致貨物受損,對買賣雙方均會產生不利影響。

5.標的交付條款,包括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內容等,是判斷貨物風險轉移以及賣方是否完成交付義務的依據。

6.標的檢驗條款,包括檢驗期限及異議提出、檢驗方式及程式等,是判斷貨物是否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必經程式。

7.售後服務條款,對於需要長期使用或技術性較強的貨物或產品,賣方在交付之後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如安裝、培訓、保修、升級等,對於買方充分實現貨物的使用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8.價款及支付條款,包括單價、總價、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發票開具等,是買方的主要合同義務,也是賣方的核心權益。

9.違約責任條款,包括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對買方而言,主要是怠於接收貨物、怠於檢驗及怠於付款的違約責任;對於賣方而言,主要是貨物質量瑕疵、逾期交付、怠於提供售後服務等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條款,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管轄等內容。

11.其他程式性條款,包括不可抗力、通知與送達、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效力、份數、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