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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質保金的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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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質保金的購銷合同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 投資專案 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 投資專案 ,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 投資專案 ,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 投資專案 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