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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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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量刑標準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量刑標準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