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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選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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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選擇律師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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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如何選擇?

這兩種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請求權分別是基於合同基礎的違約責任與基於侵權基礎的侵權責任。請求權人無論是基於哪一種,都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如何去行使這種請求權,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僅規定了請求權人的選擇權利,對於怎樣去選擇,沒有明確的規定。故,作為請求權人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如何對這兩種競合的請求權進行取捨,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但,一般來說,都需要綜合考慮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數額之比較、賠償主體及其經濟能力,賠償範圍、訴訟時效、責任形式、免責條款等諸方面,因為這直接關係到請求權人的權益能否真正得到維護。對此,筆者藉助一個案例,就這一競合形式的取捨談談如何取捨?2013年春節,王女士在車站乘車,檢票後在站內從大巴車的中門跌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未進行交通責任認定,引起賠償糾紛。1、選擇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五項:即侵權行為,侵權結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因此,原告選擇侵權將面臨舉證證明客運公司存在過錯及死亡與過錯有因果關係,且王女士本人也可能疏忽,而導致此次事故,訴訟風險較大。2、選擇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被告未能按約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系違約行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原告只有輕微過失,即無重大過錯,不存在相應減少被告賠償數額的問題。違約責任只涉及合同相對人,不涉及第三人,不會引起選擇侵權所帶來的不測風險。選擇違約責任對原告唯一不利的影響就是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綜合衡量後,原告為了規避訴訟風險,建議選擇違約責任。綜上,當請求權發生競合時,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以違約或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賠償權利人未予明確以何種請求權提起訴訟時,法院應當釋明。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將會對賠償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產生極大的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完全相反的結果,目前本案仍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