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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的土地被徵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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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的土地被徵修路
被徵土地上的青苗

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1、被徵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2、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3、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釐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4、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徵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1、徵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3、徵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4、徵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土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們在進行徵地補償的時候,一定要嚴格的按照相應的補償的標準來進行補償,不可以徇私枉法。另外,對於六安市金安區徵地補償標準來說,對於不同的土地的型別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在進行確定補償的金額的時候,首先要進行土地型別的區分,然後再根據公式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