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有
(1)國務院各部、委;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規章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