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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園內受傷 | 幼兒園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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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園內受傷,幼兒園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小朋友在園內受傷,幼兒園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裡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無須承擔責任;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