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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之社會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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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之社會保險糾紛
社會保險糾紛型別
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 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糾紛。 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 第四,社會保險金髮放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