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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和夥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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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和夥詐騙
如何確定債務人和債權人詐騙擔保人

當事人明知告知對方虛假資訊,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虛假表達意思的,可以視為欺詐行為。


根據“擔保法”第30條,擔保人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擔保人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和其他手段使擔保人能夠提供不符合本意的擔保的。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的,依照本條規定,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也有例外,除非擔保人知道或本應知道債務人的欺詐行為。參與欺詐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和擔保人一起詐騙債權人,並且訂立合同和擔保合同的,這時債權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擔保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擔保人的存在(一)、(二)不是民事責任。


二,提前收集證據並採取預防措施


擔保時,通常有書面合同和口頭對話。擔保人所做的是記錄合同的內容,並記錄他當時所說的話。最好錄製一段視訊。別覺得尷尬。否則,當他陷入困境時,他應該哭。因為,當你知道你已經被破壞,沒有證據不能說服法官,所以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因此,在擔保中,擔保人必須做好預防措施,包括書面證據和錄音、錄影等證據,最好是有證人證言。此外,還需要尋找證據證明偽造的證據與客觀事實之間存在矛盾、衝突、違反客觀常識、簽名、印章偽造等。這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免除擔保責任。證據越充分,擔保人就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