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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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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
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埋葬費和撫卹金領取標準
  根據原遼寧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部分保險福利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遼勞字[1996]196號)第三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死亡退休職工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根據原瀋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標準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專案的通知》(沈勞發(2001)35號),還應按月發給救濟生活費,具體標準會因為生活水平提高,建議諮詢當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