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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 | 哪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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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哪個法院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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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財產保全

要知道法院執行財產保全程式,就要對於一下內容有所瞭解,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原告方通常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以達到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在訴訟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